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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9:11:03 股吧网页版
桔色股份: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四年五月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崧律师、熊希哲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公告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2、2024 年 5 月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许小宁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3 方,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910,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2024年5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
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出席的股东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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