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1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楼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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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零年九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高科技产业园区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
高科技产业园区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陈锦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207,004,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8.5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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