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7 15:53:50 股吧网页版
新图新材: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145 证券简称:新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 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
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五)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