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7
公告编号:2022-028
证券代码:837148 证券简称:博威电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及相关解决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总称“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
公告编号:2022-028
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及时间、履行能力分析、履行风险及对策、不能履行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若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未按时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后果,以
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为将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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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约束,不履行承诺行为的承诺主体将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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