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天元TIANYUN HUBEI RUITONG TIANYUAN LAW FIRM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001 号
致: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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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武汉中海中心 19 层-20 层
Address: 19/F-20/F, China Overseas Center, No. 278 Qingnian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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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召集程序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形成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与召集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7 日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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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15:00—2025 年 1 月 7 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
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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