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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20:22:01 股吧网页版
美克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12

证券代码:837179 证券简称:美克思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一、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孙金利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

执行法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皖 03 民终 775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9 月 5 日

案号:(2019)皖 0302 执 85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编号:2020-012

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 0302 民初 1972 号
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孙金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贾
光源借款本金 4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 2%为标准,自 2014
年 6 月 27 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和“孙金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贾光源保全费 5000 元”;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
区人民法院(2018)皖 0302 民初 1972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孙金利在
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常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
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67240 元,由孙金利负担。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 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 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相关人员知悉该事项后,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争取妥善处理上述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孙金利先生争取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并辞去总经理、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公告编号:2020-012

四、 其他说明(如有)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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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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