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克思: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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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5
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同创证字2[ 020]第 0 51号
致: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接受新疆美克思新材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的委托, 就公司201年9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
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相关事项, 委浓木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号)、《非土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美克思新材朴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2020年4月30日《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年9 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川 )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相
关文件。
在本法佯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穴会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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