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17
公告编号: 2021-038
证券代码: 837182 证券简称: 鼎新高科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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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廖东苑以被申请人广东鼎新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鼎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11月3日裁定受理廖东苑申请广东鼎新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1日指定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16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1)粤 13破申185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
受理申请人对鼎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查明:被申请人鼎新公司系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在惠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州 市仲饱高新区漳湖镇三和西大道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赖斌 ,注册
资本 6101.2876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1428629X ,经营范
围 :高新防水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施工 ,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廖东苑与鼎新公司 、廖春宏 、赖汉思民问借贷纠纷一案 ,梅州中院作
出( 2020)粤14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廖春宏 、 赖汉思及鼎新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75万元(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给廖东苑;廖春宏 、赖汉思、鼎新公司应从2020年 5 月
16 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 ,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给廖东苑 ,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为止;廖春宏 、赖汉恩、鼎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
日内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11625元给廖东苑;
上述判决生效后,鼎新公司、廖春宏、赖汉思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认的义务, 廖东苑向梅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1402执38号。
公告编号: 2021-038
经强制行,梅江区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粤1402 执 38 号之而行
裁定 ,以被执行人鼎新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本院(2021)粤
1402 执 38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廖东苑在( 2021)
粤 1402执 38 号案中受偿了 2991638 元。
另查,被申请人鼎新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涉及终本案件 11宗,未履行执行标的约1461.1891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被申请人鼎新公司住所地在惠州市行政管辖区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答复》由本院集中受理破产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 辖权。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和;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其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
清偿债务 ;( 二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无
法清偿债务 ;( 三 )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 )长期
亏损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 ;( 五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中 ,申请人廖东苑对被申请人鼎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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