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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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399 号
关于给予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高科、 公
司) ,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三和西大道
东侧厂房。
赖汉思, 公司董事长。
鼎新高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2 -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鼎新高科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 重大诉讼未披露
鼎新高科 2021 年存在多起重大诉讼, 均未披露相应临时公
告, 金额合计 64,907,798.79 元, 占净资产比 82.42%。
三、 破产进展事项未及时披露
鼎新高科于 2021 年 11 月披露《关于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
破产清算申请的风险提示公告》 后, 未在 2022 年 1 月及时披露
债权人会议、 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等重大进展。
四、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事项未及时披露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监事会已届满, 公司未履行换届程序,
且未披露延期换届公告。 同期,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且未披露相应公告。
五、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12 月年至 2022 年 6 月, 公司、 子公司及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鼎新高科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3 -
月 15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十一条、 第十三
条的规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破产事项进展, 违反了《信息
披露规则》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会、 监事
会延期换届信息,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公
司未按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 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失信被执
行人信息,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十七条和《信息披露
规则》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赖汉思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公
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鼎新高科、 时任董事长赖汉思公开谴责的纪- 4 -
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鼎新高科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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