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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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2〕 541 号
关于对赖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赖斌,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高科”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2年4月30日, 鼎新高科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 重大诉讼未披露
鼎新高科 2021 年存在多起重大诉讼, 均未披露相应临
时公告, 金额合计 64,907,798.79 元, 占净资产比 82.42%。
三、 破产进展事项未及时披露2
鼎新高科于 2021 年 11 月披露《关于公司被法院裁定受
理破产清算申请的风险提示公告》 后, 未在 2022 年 1 月及
时披露债权人会议、 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等重大进展。
四、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事项未及时披露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监事会已届满, 公司未履行换届程
序, 且未披露延期换届公告。 同期,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且未披露相应公告。
五、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12 月年至 2022 年 6 月, 公司、 子公司及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时任董事会秘书赖斌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五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第三条
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
定, 决定: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赖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3
鼎新高科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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