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江苏新时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时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应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应作为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的专户信息、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主办券商在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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