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03
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837185 证券简称:无锡协力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锡协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
文燕、刘兰丰 2021 年 02 月 28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协议到期。原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延长原协议期限事宜达成一致。陈文燕、刘兰丰于 2022 年 12 月31日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协议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00,000股,占总股本24.16%。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陈文燕
乙方:刘兰丰
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下明确协议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中保持的“一致行动”系指:甲、乙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甲、乙双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甲、乙双方同意,协议任意一方在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或者在行使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4、甲、乙双方同意,协议任意一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单独与其他股东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会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5、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
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1
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双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在协议有效期内,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甲、乙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一方转让公司股份的,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
8、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第三方转让公司股份的,甲方应保证第三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全部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保证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相关《一致行动人协议》。
9、甲、乙双方同意,协议任意一方在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或者在行使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若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同意以乙方意见为准,并严格依照乙方意见行使提案及表决权。
第二条 保证和承诺
1、甲、乙双方承诺,任何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2、一致行动关系不得由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3、甲、乙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4、甲、乙双方承诺在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5、协议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情况而做出的,协议各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有不可撤销的。
第三条 有效期
本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署本协议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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