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4
证券代码:837187 证券简称:华江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对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投资活动。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
督。公司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
决策。
第三章 披露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交易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
(二)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除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投资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投资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
第九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
第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
第十一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的对外投资,且与投资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