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6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0)第 017 号
致: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璐律师、王震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及《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进行审查。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 年6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
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应到股东 13 名,实到股东或授权代表 3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 35,22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晓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5,227,5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9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5,227,5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227,5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5,227,5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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