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0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7 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京广传媒/发行人 指 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潍坊城投 指 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定向发行 指 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定向发行说明书》 指 《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之股
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股票发行认购协议》 指 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对象就本次定向发行签
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 200
《证券持有人名册》 指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章程》 指 《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出具《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京广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济)律意见(2020)第097号
致:山东京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京广传媒的委托,作为京广传媒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在股转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独立对本次定向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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