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7207 证券简称:水发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传票,
得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简称民生银行)将我司与司洪亮起诉,我司不知其中原由,根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得知:2017 年12 月 21 日,司洪亮(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与民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916192015000122X1 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对司洪亮的
授信额度为 162 万元,授信使用期限为: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同日,民生银行与司洪亮签订了编号为 916192015000122X1-2 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司洪亮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 3218 号 B1604 房产(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135363 号)对《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民生银行与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水发环境曾用名,以下简称“沃特佳”)签订了编号为 916192015000122X1-1 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2019 年 11 月 6 日,民生银行向司洪亮发放贷款人民币 162 万元,贷款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发生逾期。2020 年 6 月 5 日民生银行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司洪亮偿还借款本金 162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令沃特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经过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对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沃特佳对司
洪亮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公司认为该担保行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洪亮个人实施的行为,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不真实,部分参会股东并非当时的在册股东,且关联方未回避,民生银行提交的《综合授信合同》对水发环境不发生法律效力,水发环境不应承担担保
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并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
法院驳回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得知
司洪亮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 3218 号 B1604 房产首次拍卖未成功,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方式,在没有处置完毕上述房产前,无法确定司洪亮实际清偿的金额,也就无法确定公司应当承担的数额。一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发现司洪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鉴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对本案作出最终生效判决,
判定我司对司洪亮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且因该担保事项是在公司及董事会、股东大会未知的情况下形成的历史担保,现有董事会成员无法对其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二)自然人适用
被担保人姓名:司洪亮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 1110 号 2 号楼 2 单元 501 号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关联关系:司洪亮目前是股东济南德佳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司洪亮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简称
民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916192015000122X1 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民
生银行对司洪亮的授信额度为 162 万元,授信使用期限为:2017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 。 同 日 , 司 洪 亮 与 民 生 银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916192015000122X1-2 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
的发生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担保人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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