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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7 22:07:36 股吧网页版
水发环境:中泰证券关于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7



中泰证券

关于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泰证券作为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其他(违规对外担保)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0 年 9 月 9 日水发环境收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

传票,得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简称民生银行)将水发环境与司洪亮起诉,水发环境根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得知:2017 年 12月 21 日,司洪亮(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民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916192015000122X1 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对司洪亮的授

信额度为 162 万元,授信使用期限为: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

同日,民生银行与司洪亮签订了编号为 916192015000122X1-2 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司洪亮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 3218 号 B1604 房产(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135363 号)对《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民生银行与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水发环境曾用名,以下简称“沃特佳”)签订了编号为 916192015000122X1-1 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沃特佳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2019 年 11 月 6 日,民生银行向司洪亮发放贷款人民币 162 万元,贷款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发生逾期。2020 年 6 月 5 日民生银行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司洪亮偿还借款本金 162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令沃特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经过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对本案作出生效判决:被上诉人沃特佳

对本判决所确定的被上诉人司洪亮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水发环境认为,该担保行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洪亮个人实施的行为,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不真实,部分参会股东并非当时的在册股东,且关联方未回避表决,民生银行提交的《综合授信合同》对水发环境不发生法律效力,水发环境不

应承担担保责任。基于上述考虑,水发环境不服判决并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向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法院驳回水发环境的再审请求,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2022 年 1 月 6 日水发环境收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得知司洪亮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B1604房产首次拍卖未成功,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方式,在没有处置完毕上述房产前,无法确定司洪亮实际清偿的金额,也就无法确定公司应当承担的数额。一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发现司洪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若债务人司洪亮无法清偿债务,水发环境将对其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能导致公司损失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中泰证券作为水发环境的主办券商,多次提醒其在发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之前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在得知上述事实之后,及时督促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将继续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规范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0103 民初 8762 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1 民终 31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鲁民申 7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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