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3
公告编号:2023-018
证券代码:837207 证券简称:水发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通知,2023 年 7 月 11 日开庭
审理案件,由于管辖权异议原因,未按时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3-018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0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滤远”)签订《腐蚀废硝酸回用设备购置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上海滤远向原告采购腐蚀废硝酸回用设备,原告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为3,893.00 万元,项目分两期实施。协议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预付款为订单总价的 10%,提货款为订单总价的 40%,到货款为订单总价的 10%,验收款为订单总价的 35%,质保金为订单总价额 5%。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一期全部货物采购及安装,供应二期部分材料,后根据被告上海滤远要求,原告未继续向被告上海滤远供货。
被告上海滤远与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及 2020 年 12 月 29 日就已供应及安
装的设备进行了结算,结算价款共计 17,338,953.79 元。被告上海滤远向原告共计支付 1,090.00 万元。
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合同项下设备系原告根据被告上海滤远指定品牌采购,双方同意按照被告上海滤远实际采购货物数量及金额结算,原合同项下剩余货物不再履行。确认项目一期、二期结算价款 17,338,953.79 元,按照原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方式付款。
被告上海滤远至今尚欠原告款项为 6,438,953.79 元。被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硝酸回用项目的发包方,根据被告上海滤远相关人员反馈,其尚未向原告支付费用的原因为尚未收到被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被告逾期付款,违反合同约定。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上海滤远向原告支付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 6,438,953.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6,438,953.79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公告编号:2023-018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至设备购
置及安装费用付清之日止);被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上海滤远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等待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组织人员积极应对,依法合规主张自身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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