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3
公告编号:2023-033
证券代码:837207 证券简称:水发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通知,2023 年 11 月 3 日
开庭审理案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3-033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滤
远公司)签订《腐蚀废硝酸回用设备购置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滤远公司为原告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该合同项下腐蚀废硝酸回用设备,合同总价款为 42730000 元,未经原告同意滤远公司不得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到货验收不合格,滤远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补足数量、更换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和逾期交货违约金。滤远公司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内在质量验收不合格,原告有权选择要求滤远公司减少价款、修复瑕疵、更换设备或解除合同(退货)或/和赔偿损失。修复或更换设备的,滤远公司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原告选择解除合同的,滤远公司应在 7 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原告已付货款,并承担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造成原告损失的,滤远公司还应当全额赔偿,此处所指原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无法投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送达费、执行费;原告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或/及退货,原告另行采购的差价损失或/及退货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滤远公司在本合同执行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否则滤远公司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50%的违约金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滤远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项下全部供货义务违法转包给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公司),并与之签订《腐蚀废硝酸回用设备购置安装合同》。水发公司在明知因滤远公司违法转包的情况下,仍向原告案涉项目所在地供应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设备,导致原告由此超出合同总额,另外产生设备维修及补购等款项共计8742723.75 元,且因此导致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款项。上述款项全部应由滤远公司和水发公司承担,且滤远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还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公告编号:2023-03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款项 8742723.75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4600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 5000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保全保险费 25978 元;
以上共计:17319701.75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件将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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