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泓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
Chongqing Xieqia Law Firm
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万达广场C区10幢19-3
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泓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泓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泓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4 年5 月20 日召开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所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做的说明。
3、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有效;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相关文件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
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公告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委派律师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对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深圳市泓亚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春路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包括授权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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