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5
联信弘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修订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 17 号 1-875A 室
2024 年 3 月 5 日
声明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 关于本次发行无需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意见的说明......5
二、 基本信息......5
三、 发行计划......12
四、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25
五、 其他重要事项(如有)......26
六、 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内容摘要......27
七、 中介机构信息......28
八、 有关声明......29
九、 备查文件......32
释义
在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释义
公司、本公司 指 联信弘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监高 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指 联信弘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
股东大会 指 联信弘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联信弘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众公司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关于本次发行无需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意见的说明
经自查,本次发行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 连续 12 个月内自办发行数量与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之和不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 是
召开当日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 10%。
2 连续 12 个月内自办发行融资总额与本次股票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过 2000 是
万元。
3 发行对象确定,且范围为实际控制人、前十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是
员、核心员工。
4 发行价格确定。 是
5 发行数量确定。 是
6 未采用授权发行方式发行。 是
7 认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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