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7221 证券简称:金穗生态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财务资助、担保、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所持股份以其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为基准日计算,股东持股比例须达到 10%以上方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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