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7221 证券简称:金穗生态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材料;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或互保等必要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四)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 出,并由财务部向公司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其他
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行核查,并且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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