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7221 证券简称:金穗生态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骨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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