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23
公告编号:2021-020
证券代码:837233 证券简称:徒河食品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沪 0115 民初 78643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7 月 22 日
案号:(2021)沪 0115 执恢 414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沪 0115 民初 78643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签订的编号为 WFFL2017H6012《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 WFFL2017H601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
公告编号:2021-020
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
三、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 5,306,472.46 元(已
扣除保证金 550,000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的逾期利息 163,889.66 元、以及
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2,397,987.76 元为基数,
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80,000 元及保全担保费 12,390 元;
五、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六、被告山东徒河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训照、陈庆荣、张晨对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与第五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徒河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训照、陈庆荣、张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如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晨名下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00 万股为质押财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与第五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晨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739.2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5,739.26 元,由被
公告编号:2021-020
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徒河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训照、陈庆荣、张晨共同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公司尚未履行以上付款义务。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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