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3
公告编号:2021-044
证券代码:837254 证券简称:国电能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左鹏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烨、蒋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易县中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易县创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四)(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顺宇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公告编号:2021-044
(五)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易县中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 1”)及易县创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作为为筹建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依法取得了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中能太阳能一期 3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下称“目标项目”)的建设权。原告作为总承包方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能源集团”)成立联合体与发包方被告 1、被告 2 签署《EPC 总承包合同》(下称“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 EPC 承包方式,负责目标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及试验等全部工作,向被告 1、被告 2 提供“交钥匙”工程,由被告 1、被告 2 及顺宇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 3”)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已根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完全正确履行义务,但是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未及时履行质保金、代付款、土地租赁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原告经济损失严重。现原告依法提起本案之诉讼请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望贵院判如所请。
(六)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被告 2 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11,814,200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被告 2 向原告支付代付款 19,702,000 元;
3、请求判令判令被告 1、被告 2 向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 15,000,000 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被告 2 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2,966,612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3 对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5 月 21 日易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021 年 9 月 23 日,易县法院发送电子传票,通知于 10 月 15 日开庭。10 月 15
日,各方到庭,本次庭审中,我公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方提出拟针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同时,被告方当庭明确撤回追加浙江日兆新能源开发有
公告编号:2021-044
限公司为本案三日。法院需另行指定举证期限,待期满后另行通知开庭。
2021 年 10 月 22 日,我公司向易县人民法院邮寄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
要内容为要求三被告支付土地租赁费,并相应上调违约金金额。
2021 年 10 月 29 日,易县人民法院发送电子传票,通知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线
上开庭。11 月 8 日,我方通过线上庭审系统就本案提交了补充证据。开庭前,法院来电通知,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取消本次庭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截至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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