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16 19:40:44 股吧网页版
图维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7259 证券简称: 图维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 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图维科技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非上市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图维电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 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有关规定,由浙江图维电力科技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的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政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 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 者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 式进行。
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
让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