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5
证券代码:837269 证券简称:赫得环境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终审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28 日
终审判决日期:2022 年 4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淑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贝赛、刘佳伟、杭州浙杭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贝赛、刘佳伟、杭州浙杭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任一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夏叶、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签订的编号为 FD-ZJSH-01 的
《织金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织金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技术协议》以及 2018 年
6 月 27 日签订《协议书》中 102 辆机动车的买卖合同的纠纷。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108 民初3077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签订的编号为 FD-ZJSH-
01 的《织金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织金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技术协议》以及
2018 年 6 月 27 日签订《协议书》中 2 辆配套钩臂车(车架号为
LGAX2B139J8021975、LGAX2BJ38J8021966)的买卖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 90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退还购车款 9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的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此后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
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7021680 元的发票设备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未查明涉案钩臂车在被上诉人第一次发函前已经无法上牌的事实。
2、一审判决未查明案涉车辆的购车款已经在车辆上牌截止日前全部付清的事实。
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向被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故被上诉人有权拒绝向上诉人开具发票”明显错误。
4、上诉人已经付清(2021)浙 01 民终 1733 号判决书确定的全
部款项,被上诉人应当开具金额为 7021680 元的设备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菲达公司、织金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若违约则相关不利后果应由菲达公司、织金公司自行承担。二、赫得公司无保证车辆上牌之义务且相关车辆均已投入使用,菲达公司、织金公司购买车辆及设
备之目的已经实现,其无权要求解除相应买卖合同并退还车款。三、合同各方从未对合同款项之支付作明确区分,菲达公司、织金公司提出已支付完毕车辆款的主张毫无依据。四、赫得公司并未实际足额收到菲达公司、织金公司所支付合同款项,菲达公司、织金公司宣称已付款之事实并不存在。五、本次诉讼不是一场正义的诉讼,是菲达公司、织金公司利用诉讼规则拖延赫得公司拿到前案诉讼案款的手段。六、赫得公司承诺在菲达公司、织金公司解除保全且赫得公司收到相关款项后,将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开票义务。
二审开庭现场答辩未提交新的证据。
三、判决情况
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4 月 25 日作出的(2022)浙 01 民终 1369 号终审判决,判决结果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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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基本户。公司部分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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