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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08 15:33:38 股吧网页版
赫得环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08


证券代码:837269 证券简称:赫得环境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传票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6 日

(三)诉讼通知日期:2023 年 5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将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 2 点 10 分开庭。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任一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淑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祝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由于(2021)浙 0108 民初 3077 号案件二被告的保全行为,原告
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如约归还借款并导致需偿还因延期还款所产生的相应利息,现 3077 号案件经终审判决二被告败诉,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因其保全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8 民初 5005 号一审判决为驳回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8 民初 5005
号一审判决,改判:

1.三被上诉人赔偿因被上诉人未及时变更保全金额而造成上诉
人 相 应 利 息 损 失 220,332.9 元( 以 上 诉 人 实 际 被 冻 结 款 项
6,646,954.25 元为基础,按 2022 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计算至上诉人账户解除保全之日 2022 年 5 月 18 日);
2.本案一审二审相关案件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诉讼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行为也无过错进而认定上诉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3077 号案中被上诉人上诉时诉请争议金额与起诉时保全金额不一致,被上诉人未及时变更保全金额,存在客观诉讼行为过错
(2021)浙 0108 民初 3077 号(以下称“3077 号案件”)案件经滨江
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被上诉人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菲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菲达公司起诉时以 1056 万元为准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上诉人银
行账户及(2019)浙 0108 民初 4526 号(以下称“4526 号案件”)案
件的法院执行账户共计 664 万余元资金被冻结,而在上诉时仅要求上诉人赫得公司退还 90 万元购车款,与起诉时要求退还 1056 万余元款项存在巨大差异。赫得公司收到上诉文件后即申请解除保全,而菲达公司并未同意,导致赫得公司账户全部款项直至2022年5月才解封。综上,菲达公司在 3077 号案件上诉时未能及时变更保全金额,导致
赫得公司大笔资金被冻结,一审法院却错误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客观行为过错,这对上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二、3077号案件被上诉人再次起诉的行为并非维护其自身利益,仅为阻止上诉人收到涉案款项
4526 号案件是因菲达公司未能及时付款才产生,在该案历时两年的审理中菲达公司仅提出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不按合同支付货款,但从未以因赫得公司未开具发票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及使用而提出任何
抗辩。4526 号案由杭州中院最终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作出判决,直
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经过,菲达公司仍拖延履行其支付义务,并再次借赫得公司未及时开票为由提起诉讼,其明知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
益,其应在政府部门发函告知后在 2021 年 7 月 1 日最后上牌日期前
向赫得公司主张权利,但其仍等至 4526 号案件强制执行阶段才提起诉讼(即 3077 号案)。4526 号案件经两审终审后,菲达公司并未提起再审也并未按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反而不考虑案涉车辆早已交付使用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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