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4
证券代码:837269 证券简称:赫得环境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传票的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三)诉讼通知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于 2023 年 7 月 3 日上午 8 点 45 分线上调解。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任一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380,000 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234,000 元;3.依法判令本案原告聘请律师费用 20,000 元由被告承担;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
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 年 10 月 21 日,被告因购买智能建筑垃圾
收运箱事宜与原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800,000 元。合
同签署后,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支付了 400,000 元货款,原告
根据合同约定于 2022 年 11 月 19 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约定货物,
此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22 年 12 月 9 日,原、被告就前述事
宜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销售合同》中的总货款金额由 800,000元变更为 780,000 元,支付节点、进度以及其余条款均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履行。然而《合同变更协议》签署至今,被告未付清剩余货款,故其应当根据《销售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34,000 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380,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234,000 元(按照《销售合同》货款总价的 30%计算,780,000*30%=234,000);
3.依法判令本案原告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 20,000 元由被告承担;
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 634,000 元
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10 月 21 日,被告因购买智能建筑垃圾收运箱事宜与原
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00, 000 元。合同签署后,
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支付了人民币 400,000 元货款,原告根据
合同约定于 2022 年 11 月 19 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约定货物,此后被
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2022 年 12 月 9 日,原、被告就前述事宜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约定《销售合同》中的总货款金额由 800,000 元变更为 780,000 元,支付节点、进度以及其余条款均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履行。然而《合同变更协议》签署至今,被告未付清剩余货款,故其应当根据《销售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234,000 元(即按照《销售合同》货款总价的 30%计算,780,000*30%=234,000)。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3 年 7 月 3 日双方同意调解,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具民事调解书(2023)沪 0115 民初 67754 号。
经浦东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前向
原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40.10 万元(货款 38 万元、律师费 2 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二、案件受理费 10,140 元,减半收取计 5,070 元,财产保全
费 2,420 元,合计 7,490 元,由被告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直接向被告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
三、原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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