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9
证券代码:837269 证券简称:赫得环境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传票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将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 14 点 45 分开庭。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任一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淑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祝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连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由于(2021)浙 0108 民初 3077 号案件二被告的保全行为,原告
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如约归还借款并导致需偿还因延期还款所产生的相应利息,现 3077 号案件经终审判决二被告败诉,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因其保全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8 民初 5005 号一审判决为驳回诉讼请求,公司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1 民终 2538 号二审判决为驳回诉讼请求。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本案将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 14 点 45 分开庭。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23)浙01 民终 2538 号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11 月 8 日,再审申请人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赫得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为由将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菲达公司”)及被申请人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织金公司”)起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在案号为(2021)浙 0108 民初 3077 号(以下称“3077 号案件”)案件中为支持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金额也与诉讼主张的金额相一致,故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的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驳回了赫得公司诉请。
赫得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 2023 年 2 月 7 日提起上诉,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作出判决,二审法
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菲达公司、织金公司在二审中未变更保全措施存在恶意,也无法判定其行为和赫得公司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存
在相当因果关系,故再审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赫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属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本案将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 14 点 45 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正在依法积极处理,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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