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公告编号:2020-014
证券代码:837282 证券简称:赛能杰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5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5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东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蔡世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方鑫、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双方履行合同期间
发生争议,故成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赛能杰公司与蔡世成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股
权转让合同》;2.蔡世成向赛能杰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122 万元;3.蔡世成向赛能杰公司赔偿垫付欠款 2994228.7 元;4.蔡世成向赛能杰公司支付违约金 70 万
公告编号:2020-014
元;5.赛能杰公司向蔡世成转让重庆正艾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百分之七十的股权;6.蔡世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相关合同及往来文件。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23 日作出的
(2018)京 0108 民初 282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定原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原告赛能杰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世成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股权
转让合同》已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解除;
二、被告蔡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122 万元;
三、被告蔡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赔偿 2791609.33 元;
四、被告蔡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违约金 70 万元;
五、原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蔡世
成回转重庆正艾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70%的股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会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积极、合法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起诉讼未对公司生产和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合法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 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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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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