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10
公告编号:2022-026
证券代码:837300 证券简称:ST 爱车坊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宏伟、刘昕、上海信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宏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宏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华玉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华玉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2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购上海杰隆汽车快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将王宏伟、华玉雯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1. 解除爱车坊与两被告间有关上海杰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隆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2. 判令被告王宏伟退还原告股权收购款
1,600,393.89 元;3. 判令被告华玉雯退还原告股权收购款 426,771.70 元;4. 判令
被告王宏伟支付按合同金额 5%计算的违约金 117,000 元;5. 判令被告华玉雯支付按合同金额 5%计算的违约金 29,250 元;6.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依据:
杰隆公司原股东为被告王宏伟(股权占比 80%)和被告华玉雯(股权占比 20%)。
2019 年 4 月 8 日,原告与两被告就杰隆公司的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各
方约定,原告以 2,340,000 元受让被告王宏伟所持有的杰隆公司的 70%股权、以585,000 元受让被告华玉雯所持有的杰隆公司的 20%股权,约定上述金额扣除5%保证金后分三期支付完毕。原告已按约支付完毕前两期股权转让款,向被告王宏伟支付 1,600,393.89 元、向被告华玉雯支付 426,771.70 元。各方完成股权交割后,两被告严重违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条款,未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义务,且自 2020 年起原告发现被告王宏伟多次隐瞒目标公司重要财务信息,拒不向原告提供重要财务资料,原告作为享有的杰隆公司 90%股权的股东,实质上失去了对杰隆公司的控制,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爱车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予认同,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提起二审请求,并
已受理,因上海疫情影响原订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线上开庭,后因本案争议点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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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已改为线下开庭,具体日期待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5 日作出的
(2021)沪 0112 民初 258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93.6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提请二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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