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10
公告编号:2022-027
证券代码:837300 证券简称:ST 爱车坊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宏伟、刘昕、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宏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宏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于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淼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购上海德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公告编号:2022-027
一案,将王宏伟、于淼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1. 解除原告与被告王宏伟、被告于淼间有关上海德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丹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2. 判决被告王宏伟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收购款项 1,920,472.66 元 ;3. 判决被告于淼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收购款项106,692.93 元;4.判决被告王宏伟支付违约金 138,937.50 元(合同金额*5%);5. 判决被告于淼支付违约金共计 7,312.50 元(合同金额*5%);6. 判决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等费用。
依据:德丹公司原股东为被告王宏伟(股权占比 95%)和被告于淼(股权占比
5%)。2019 年 4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王宏伟、被告于淼就德丹公司的股权转让
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各方约定,原告以 2,778,750 元受让被告王宏伟所持有的德丹公司的 85%股权,原告以 146,250 元受让被告于淼所持有的德丹公司的5%股权,各方约定上述金额扣除 5%保证金后分三期支付完毕。现,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前两期股权转让款,即原告已向被告王宏伟支付1,920,472.66 元,原告已向被告于淼支付 106,692.93 元。各方完成股权交割后,被告王宏伟、被告于淼严重违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条款,未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被告的义务,且自 2020 年起,原告发现被告王宏伟多次隐瞒目标公司重要财务信息,拒不向原告提供重要财务资料,原告作为享有德丹公司 90%股权的股东,实质上失去了对德丹公司的控制,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或证实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的,均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 5%作为违约金。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2-027
提请二审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4 日作出的
(2021)沪 0112 民初 258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93.6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提请二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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