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0
公告编号:2022-028
证券代码:837300 证券简称:ST 爱车坊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思良、上海友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聚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汽车买卖纠纷一案,将上海聚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虹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 1. 解除原告与被告聚麟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X20191225/N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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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20191208/N01、GX20191128/N01 的三份《汽车购销合同》;
2. 被告聚麟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本金 1,135,510 元;
3. 被告聚麟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135,51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 月
平均值的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4. 被告姚虹对被告聚麟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依据:原告与两被告因汽车买卖关系相识并进行商务洽谈,2019 年 9 月 1 日被
告姚虹作为被告聚麟公司的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并对被告聚麟公司的履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聚麟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2019 年 12 月 8 日、2019 年 12 月 25 日签订三份《汽车购销合同》,
合同分别约定原告向被告聚麟公司购买 8 辆荣威车、2 辆大通车、2 辆荣威车,原告支付购车款 689,910 元、277,400 元、245,600 元,被告聚麟公司按合同约定
交付相应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9 年 11 月底至 2020 年 1 月期间,陆续向
被告聚麟公司共支付购车款 1,481,410 元(已全额支付),而两被告在此期间仅交付了三辆车(价值及明细分别为 129,800元的300TGI 自动智能座舱豪华版荣威车、108,800 元的超越旗舰荣威车、107,300 元的自动 4G 超越旗舰荣威车,价值总计345,900 元)。剩余九辆车(价值总计 1,135,510 元)原告经与两被告多次催告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完成,被告未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作出的
(2021)沪 0106 民初 445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GX20191128/N01、GX20191208/N01、GX20191225/N03 的三
份《汽车购销合同》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聚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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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车款 1,135,510 元;
三、被告上海聚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 1,135,51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31 日计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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