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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17 15:39:56 股吧网页版
ST爱车坊: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17


证券代码:837300 证券简称:ST 爱车坊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宏伟、金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宏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宏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忠、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华玉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华玉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忠、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车坊)因与被上诉人王宏伟、华玉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22 民初25845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爱车坊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依据:一、关于房屋租赁期限自主体变更后不足三年的事实。两被上诉人依约应保证目标公司房屋变更后的租赁期限不少于 3 年,该合同义务系两被上诉人的主动行为,而非一审法院认为的协助义务。并且,与房东的对接从始至终均由王宏伟负责,目标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依约由两被上诉人负责,故两被上诉人负有变更房屋租赁期限的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店铺租赁合同主体已变更为爱车坊公司,
但未变更租赁期限,至 2019 年 4 月 21 日起算,两份店铺租赁合同的期限均小
于 2 年,不符合《股权收购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构成违约。二、关于两被上诉人存在同业经营的情况。两被上诉人持续运营上海德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雯公司),从事与目标公司上海杰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同类业务,违反《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三、被上诉人王宏伟隐瞒财务信息,侵犯爱车坊公司财务审核权,侵占目标公司财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爱车坊公司对目标公司有财务审核权。王宏伟实际控制目标公司,故爱车坊公司仅能从其处得知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爱车坊公司从 2020 的 1 月之后多次向王宏伟方的财务人员索要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均未果,王宏伟已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存在不合理记录财务信息,流水中结算方式为“普米斯记账”的部分收入并未有流水进入目标公司对公账户,且多处账目实收金额为 0。爱车坊公司通过目标公司涉及的诉讼获知,目标公司的实际财务流水与王宏伟向爱车坊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不一致,王宏伟隐瞒目标公司部分收入款项。王宏伟的上述行为致使爱车坊公司无法得知目标公司实际入账情况、盈利金额及使用等,实质上直接失去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审核权,已构成违约。四、关于两被上诉人虚假宣传的事实。两被上诉人对其爱车坊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约定是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交
易的前提条件。爱车坊公司系基于商业发展目的与两被上诉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欲通过收购目标公司,扩大对自身的经营和宣传,而加盟店铺是决定目标公司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的衡量标准,直接影响协议目的能否达成。但两被上诉人提供的加盟店资料与实际规模存在巨大差距,故两被上诉人严重违约,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五、关于环评资质的移交事实。两被上诉人未在《股权收购协议》第十七条第 7 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移交环评资质,构成违约。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十三条第 3 款约定,环评资质的移交是第三批转让款支付的前提,在两被上诉人未履行在先义务的情况下,爱车坊公司依法有权不予付款。一审法院所述理由无法否定两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六、关于爱车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一)《股权收购协议》第十六条第 2 款约定,两被上诉人掌握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负责目标公司的日常运营及业绩保底,在经营目标公司时应勤勉尽责。但两被上诉人违反协议中的多项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为事实依据。(二)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约定,两被上诉人怠于履行协议项下相应义务,造成受让目标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爱车坊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两被上诉人退还已付款项。此为法律依据。(三)爱车坊公司有理由怀疑王宏伟提供混乱财务资料的同时,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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