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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6 18:09:1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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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109 号
关于对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爱车
坊” 、 公司) , 住所地: 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 58 号第 3 幢 5 层
505 室。
张扬, 时任董事长。
徐文秀,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爱车坊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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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2019 年 4 月,ST 爱车坊分别购买了上海杰隆汽车快修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杰隆汽车,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90%股权和上
海德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丹汽车,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90%股权。 本次交易过程中, ST 爱车坊对杰隆汽车认缴
出资 900 万元, 为取得德丹汽车 90%股权支付对价 292.5 万元,
上述交易合计金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
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 142.23%, 公司仅按普通购买资产事项
予以审议和披露, 未能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进行审议和披露,
且未按规定申请停牌,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3 日发布)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
引》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 第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二、 重大诉讼事项披露违规
2021 年 6 月, 公司因合同纠纷存在诉讼事项, 涉案金额为
217.34 万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
表期末净资产比例的 1,079.03%。 对于上述事项, 挂牌公司未能
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也未能在 2021 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诉
讼事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四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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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张扬对 ST 爱车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违规
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文秀对 ST 爱车坊重大资产重
组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1.4、 1.5 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爱车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文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
规则, 及时、 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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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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