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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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109 号
关于对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爱车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爱车
坊” 、 公司) , 住所地: 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 58 号第 3 幢 5 层
505 室。
张扬, 时任董事长。
徐文秀,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爱车坊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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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2019 年 4 月,ST 爱车坊分别购买了上海杰隆汽车快修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杰隆汽车,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90%股权和上
海德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丹汽车,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90%股权。 本次交易过程中, ST 爱车坊对杰隆汽车认缴
出资 900 万元, 为取得德丹汽车 90%股权支付对价 292.5 万元,
上述交易合计金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
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 142.23%, 公司仅按普通购买资产事项
予以审议和披露, 未能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进行审议和披露,
且未按规定申请停牌,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3 日发布)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
引》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 第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二、 重大诉讼事项披露违规
2021 年 6 月, 公司因合同纠纷存在诉讼事项, 涉案金额为
217.34 万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
表期末净资产比例的 1,079.03%。 对于上述事项, 挂牌公司未能
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也未能在 2021 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诉
讼事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四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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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张扬对 ST 爱车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违规
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文秀对 ST 爱车坊重大资产重
组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1.4、 1.5 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爱车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文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
规则, 及时、 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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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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