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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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2023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所载内容如期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218,4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94%。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4,218,458股,同意44,218,4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4,218,458股,同意44,218,4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4,218,458股,同意44,218,4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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