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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5:33:37 股吧网页版
万和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发布了《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和登记地点、会议联系人姓名、会议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1: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签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23,644,3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7.7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经办律师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3,644,349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3,644,349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3,644,349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23,644,349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3,644,349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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