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313 证券简称:欣涛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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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董事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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