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313 证券简称:欣涛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并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名,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监事有权到公司现场检查公司工作,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非正当理由不得加以拒绝。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重大事项时,监
事会有权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相关负责人对质询事宜做出解释或答复。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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