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9
北京尚公(屯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尚公(屯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北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屯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并保证前述资料和陈述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北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北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作出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www.neeq.com.cn)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2-01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 点 00 分在北京北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现场召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韶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362.3529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81.7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审阅议案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362.352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362.352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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