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837341 证券简称:睿恒数控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
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 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
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律师参加股东会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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