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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30 18:02:50 股吧网页版
ST宇航重: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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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六月

河 南 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明见字 2021 第 119 号

致: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姚东俊、张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5)(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00 在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内召开,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岳鹏现场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 128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上述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为截止 2021 年 6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三)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和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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