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6
公告编号:2023-011
证券代码:837408 证券简称:海普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能部
公告编号:2023-011
门协助办理。
第二章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在此基础上按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并按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披露。
(1) 公司对外投资可以由总经理审批的投资事项:
①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同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经审计总资产的 20%时(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以下同理);
(2) 公司对外投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的投资事项:
①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 万
元;
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者总资产的 20%时;
(3)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项:
①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
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③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
④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
⑤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事项。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除此之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处理投资相关事宜。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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