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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17 17:15:20 股吧网页版
ST王者:涉及诉讼公告(八)(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7-17


公告编号:2020-037

证券代码:837423 证券简称:ST 王者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注:公司未收到受理通知书,以上时间为立案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者之风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兴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利萍、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邵长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克彬、马晶、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星园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HONGDECHENG

公告编号:2020-03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邢玉、王若凡、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邵长德原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江星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依法追加王者之风公司为诉讼的第三人。邵长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星园公司及王者之风公司共同向邵长德支付工程款 2450000 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计算);2.判令江星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第三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邵长德工程款 2450000 元;二、被告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第三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50000 元范围内对原告邵长德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邵长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6400 元,由第三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邵长德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邵长德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邵长德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江星园公司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合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作出的

公告编号:2020-037

(2019)苏 01 民终 10467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6400 元,由上诉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将努力恢复经营,偿还债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 民终 10467 号

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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