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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17 17:19:45 股吧网页版
ST王者:涉及诉讼公告(九)(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7-17


公告编号:2020-039

证券代码:837423 证券简称:ST 王者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5 日

注:公司未收到受理通知书,以上时间为立案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庄伟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晓明、盛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魏文、阎静、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者之风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兴华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39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城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淼(该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张强原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陈述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4 年 3 月 28 日张强与王者之风公司签订《南京海峡城一期项目 A1+C 地块 2#
楼屋顶钢桁架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张强承包案涉工程。海峡城一期A 地块 2#楼幕墙工程系由海峡城公司发包,科源公司总承包。科源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王者之风公司,王者之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强。案涉工程完
工后,结算工程款为 122 万元,王者之风公司支付了 67 万元,尚余 55 万元未支
付,故诉至法院。

2019 年 2 月 11 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王者之风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强支付工程款 55 万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1
月 16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科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海峡城公司在 761.52 元范围内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9300 元,保全费 3570 元,合计 12870 元,由
王者之风公司、科源公司负担 12000 元,由海峡城公司负担 870 元。

科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依据:一、张强与王者之风签署的《南京海峡城一期项目 A1+C 地块 2#楼屋顶钢桁架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应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一审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公告编号:2020-039

存在错误。张强向法庭提供的《南京海峡城一期项目 A1+C 地块 2#楼屋顶钢桁架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其采购内容为钢材加工制作然后对制作好的成品进行安装,就其制作标的物性质和合同情况其性质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其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且上诉人非该合同一方主体,签署合同、结算均未参与,所以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并显失公平。二、一审法院未将海峡城公司单方提供的《收据》(证明科源公司交来的工程代垫款 44590元)进行法庭质证,进而采纳其金额在未付工程款中进行扣减,且一审法院计算海峡城公司尚欠我方(科源公司)761.52 元认定事实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对王者之风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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