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7
公告编号:2020-041
证券代码:837423 证券简称:ST 王者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8 日
注:公司未收到受理通知书,以上时间为判决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周爱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弘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宝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季为玉(该公司员工)、无
姓名或名称: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者之风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兴华
公告编号:2020-04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俊锋、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周爱军诉被告南京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弘公司)、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者之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4 月 22 日,绿弘公司与王者之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由王者之风公司承包南京弘阳时光里(G76-B 地块)1#、3#、5#、7#、10#、13#、
14#、15#楼及所在区域的地库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开工日期 2016 年 4 月 22 日,
完工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总价款为 4420000.13 元(固定综合单价)。2017
年 1 月 6 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工程款暂定为 632720.71 元。
2016 年 5 月 13 日,王者之风公司(甲方)与原告周爱军(乙方)签订《项目经
营责任承包协议》,王者之风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周爱军,承包结算全费用承包造价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结算,工程中一切开支均由乙方义务承担,工程造价为甲方与建设方确定的竣工结算价。涉案工程于 2016 年 4 月
开工,2017 年 3 月交付。目前已投入使用。2018 年 6 月 29 日,涉案工程初审金
额为 4558617.25 元。2019 年 1 月 28 日,由原告周爱平参与,结算审核价为
4300217.16 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共收到工程款 4041357.3 元,尚欠 258860元工程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确认原告周爱军对被告王者之风公司享有工程款 258860 元的债权;2、被告绿弘公司在欠付被告王者之风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绿弘公司的“南京弘阳时光里(G76-B 地块)1#、3#、5#、7#、10#、13#、14#、15#楼及所在区域的地库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58860 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绿弘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无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涉
公告编号:2020-041
案工程确实已交付使用。由于王者之风公司破产,我公司收到其他案件的法院出具停止支付工程款通知,目前两被告之间的工程款没有确定最终结算金额。被告绿弘公司确实有涉案工程款 258860 元未付,但涉案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
被告王者之风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欠付工程款属实。原告系实际施工人,由于管理人没有原始资料,具体结算款项应由原告与绿弘公司确认工程款数额。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与我公司无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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