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5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neeq.com.cn/)公告的《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3. 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neeq.com.cn/)公告的《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网站公告了《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悦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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