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XXXXXXXX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5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19]第0449号
致: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同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若飞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司公告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